2009年4月10日 星期五

自4月13日起貨物稅產製廠商辦理廠商登記免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財政部表示,配合商業登記法第21條條文修正,為期貨物稅稽徵規則能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及稽徵實務需要,以利徵納雙方依循,該部將於4月11日發布修正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1條規定,自4月13日起貨物稅產製廠商辦理廠商登記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財政部說明,商業登記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施行期限,行政院定至本(98)年4月12日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除後,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合夥之商業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後,毋庸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及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此外,經濟部亦發布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失其效力,不得作為證明文件。因此,現行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1條有關貨物稅廠商申請廠商設立登記時,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之規定應予以刪除,改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替代。
 財政部指出,自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貨物稅廠商申請廠商設立登記時免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惟應檢附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俾利稽徵機關審核。
                【2009/04/08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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