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6日 星期四

營業人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將改為得由營業人自行銷燬

 為簡化稅政,財政部於近日修正發布「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規定,此次修正主要重點有4部分:(一)明定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收銀機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二)營業人對於當期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於申報當月24日前自行銷燬。(三)營業人如自行銷燬確有困難者,仍可將購買之剩餘空白未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送交主管稽徵機關清點查收後銷燬。(四)增訂營業人未依規定申報核銷遺失空白未使用統一發票銷燬剩餘空白未使用統一發票時,應負擔之相關責任。其施行日期由財政部訂定後公布。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依修正前「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對於當期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於申報銷售額時,繳回主管稽徵機關銷燬。鑒於營業人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之比率已達90%,惟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縱然已使用網路報稅,仍須往返稽徵機關送交點收空白未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為簡化作業程序並減輕徵納雙方成本,爰修正營業人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於申報當月24日前,由營業人自行銷燬。另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除採用電磁紀錄媒體及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者外,皆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空白未使用另收銀機統一發票銷燬清冊」,於每期申報銷售額時併同營業稅申報書送交主管稽徵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進一步指出,考量部分營業人確有自行銷燬之困難,此次亦增訂營業人得填具銷燬清冊,併同營業稅申報書及剩餘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送交主管稽徵機關銷燬。另對於營業人空白未使用發票遺失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或剩餘空白未使用發票未依規定銷燬,以致發生不正當使用、被重複領獎冒領獎金逃漏稅款等情事者,稽徵機關將追補被溢領之獎金外,其違反法令規定,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罰與究辦其刑責,以避免滋生弊端。
 財政部賦稅署同時說明,上開辦法修正後,因尚涉及電子申報營業人企業內部資訊作業系統之修改,須配合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後,始得施行。是以,本次修正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條文之施行日期,將由財政部另行訂定。
                      財政部賦稅署 9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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