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1日 星期六

機關學校消費合作社分配社員盈餘應課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本轄某學校來電詢問員生消費合作社未對外營業,所分配社員盈餘應否申報課稅?
國稅局表示: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依據財政部62年1月25日台財稅第30642號函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至分配社員之盈餘,為社員所取得之營利所得,並免稅規定,如分配屬87年度以後之盈餘應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第1項規定填報股利憑單,惟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千元者,依據財政部93年10月13日台財稅第09304549630號函規定,免填報股利憑單
小港稽徵所 股長張鈺釗(07)8123746分機603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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