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3日 星期四

以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申報綜合所得稅,需確實有經常居住事實始符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雖具中華民國國籍,惟其於84年度已除戶,至96年2月8日始再入境,期間並無經常居住境內之事實,屬非居住者身分,其取自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就源扣繳,該局乃補徵甲君原按居住者身分辦理結算申報,核定退還之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


甲君不服,主張其並未放棄中華民國國籍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並設有住所,稽徵機關應考量其經濟活動重心,而非以其居住天數不長,即認為無久住之意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甲君自84年起至96年2月間重為遷入登記為止,在國內設有戶籍,縱92年度有入境事實,惟在中國民國境內停留共計僅7天,顯無以久住之意思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客觀事實;況甲君長年居住國外,且經歸化為美國籍,自難認其92年度屬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住所之居住者,乃判決甲君敗訴。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是否需辦理結算申報,並非以有無國籍為判斷標準,而係以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無住所是否經常居住境內之事實為準據。


法務二科 吳科長 06-222104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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