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8日 星期三

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公司簽證股票,代徵人應注意是否短徵證券交易稅以免受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有價證券代徵人(證券買受人)如經查獲未依規定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最近查獲一案例,發現A君購買甲公司股票90萬股、每股成交價格10元,成交總價額為900萬元,應繳證券交易稅27,000元卻只繳2,700元,經該局書函通知A君涉嫌短繳證券交易稅24,300元,A君坦承誤認證券交易稅率是千分之1,致造成短徵,A君除應依法賠繳短徵之稅款24,300元外,並經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0倍罰鍰243,000元。
 該局指出,證券交易稅是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目前證券交易稅稅率仍為千分之3)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因此代徵人代徵稅額如經查獲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須由代徵人負責賠繳並處以罰鍰。該局呼籲,證券交易稅短漏徵之罰則規定相當重,請民眾代徵繳納該項稅款時要特別審慎,以免誤觸法令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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