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1日 星期二

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免稅額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展開,針對往年納稅義務人因一時疏忽誤解法令規定而較常發生之免稅額申報錯誤之情形,彙整說明如下:
一、將現役軍人或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等薪資所得免稅者之子女,申報為自己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列報免稅額。
二、列報在課稅年度開始前已經死亡的親屬的免稅額,這類案件國稅局除剔除免稅額外,還會以虛報漏稅論處。
三、申報未滿60歲但有謀生能力的父、母免稅額。
四、申報超過20歲以上未在學有謀生能力之子女或兄弟姐妹免稅額;另「失業」或「未就業」不代表無謀生能力,常有納稅義務人誤報已超過20歲以上未在學但失業之子女或兄弟姐妹免稅額。
五、列報20歲以上60歲以下的其他親屬或家屬;或列報未與納稅義務人「同居一家」的20歲以下或60歲以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
六、將扶養年滿70歲之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列報為每人115,500元〈應為77,000元〉。
該局提醒,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方有免稅額增加50%之適用規定,其他親等親屬均不能適用。
審查二科 顏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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