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2日 星期三

免稅原料因故未製成應稅貨物者不予免稅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3條規定:「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免徵貨物稅。」惟廠商如因故並未製成另一應稅貨物依法納稅出廠者,則該項原料自不在應准免稅之列,該局提醒貨物稅產製廠商,如有前揭情形,仍應報繳貨物稅喔!
該局舉例說明,如汽車產製過程中所需原料如輪胎音響冷暖氣機等應納貨物稅之貨物,其價款亦包括在總售價之內,為避免重複課稅,應准申辦免稅採購手續,免徵貨物稅,惟如在製造過程中因故並未製成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則該項原料自不在應准免稅之列,仍應依法繳納貨物稅,不可誤以為貨物並未製造完成,就不必報繳貨物稅。該局特別呼籲,貨物稅漏稅違章一經查獲,處罰甚為嚴重,罰鍰高達5倍至15倍,不可不慎。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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