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稱營利事業不當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係指營利事業
(以下簡稱大企業)利用負責人、股東、親屬、員工
等成立小型企業(以下簡稱小企業),開立憑證供其
虛報成本、費用,或由小企業替大企業開立銷售憑證
等行為。
二、常見之營利事業不當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型態如下:
科 目 | 違 章 或 疏 失 型 態 |
營業收入 | 小企業替大企業開立銷售憑證,造成該筆交易大企業有進無銷、小企業有銷無進,小企業因進項憑證不足採用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或達所得額標準方式申報所得稅,大企業藉此逃漏所得稅。 |
營業成本 或 營業費用 | 1、大小企業間無交易事實,卻由小企業開 立統一發票予大企業充當進項憑證。 2、小企業購進原料加工成半製品,再銷售 予大企業,惟小企業購進原料不索取統 一發票,反而由大企業取具前開原料及 半製品之進項憑證列報成本。 3、大企業無償提供人力、廠房及生產設備 供小企業使用,未收取相對合理之報酬 ,復自小企業進貨或支付加工費用。另 如該設備亦申請適用投資抵減,因借用 予小企業使用,與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不 符,尚須追補已抵減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