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7日 星期二

公益彩券經銷商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益彩券經銷商分為甲、乙兩類,其性質及申報方式分述如下:


(一)甲類經銷商是銷售傳統型或立即型彩券,由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經營,因不是採營利事業組織型態經營,其經銷商銷售彩券所取得之批售折扣,即所謂佣金收入,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依法設帳記載並取得相關憑證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所得額;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以其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之各該年度一般經紀人費用率(97年度為20%)計算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乙類經銷商是銷售電腦型彩券,採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型態的營利事業組織型態經營,屬按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獨資或合夥組織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得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應按下列規定計算盈餘總額,並由其獨資事業主或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1.已依規定設帳記載並保存相關憑證者,以其所取得之公益彩券銷售佣金、兌獎佣金及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之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餘額計算。


2.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按稽徵機關查定之全年銷售額(實際營 業額高於查定銷售額時,應依實際營業額計算),依財政部訂頒之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規定,按所經營行業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其經營2種以上行業之營利事業,應以收入較高業別純益率標準計算之。


審查二科 稅務員 李淥娟(07)7256600分機7252
【2009/04/0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