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9日 星期四

97年度新增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校友會直轄市、縣(市)政府義勇消防總隊老人福利協進會,符合一定條件者,自97年度起可免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校友會、老人福利協進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義勇消防總隊,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收入或非屬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政府輔助收入者,可免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惟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並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請自行檢視營運狀況,是否符合免辦結算申報條件,如非屬免申報團體,其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結算申報,採特殊會計年度者,則應於年度結束後第5個月内辦理結算申報,以資適法。
審查一科江股長;(02)23113711分機132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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