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2日 星期三

夫妻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有無例外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每年到了綜合所得稅的申報季節,都會有許多民眾洽詢夫妻所得是否一定要合併申報?在哪些情況下,可以例外分開申報
該局說明如下:
一、夫妻無論是否分居分戶設籍、採聯合財產分別財產制,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原則上應該合併申報。


二、夫妻分居而無法取得配偶所得資料者,仍應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記「已分居」,以免造成違章送罰。這類案件之夫妻於分別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後,可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分別核發稅單,稽徵機關會將兩份申報書合併後計算全部的應納稅額,再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減除個別已扣繳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退〉稅。


三、夫妻得分開申報之例外情況如下:
〈一〉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以97年度所得稅為例,在97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可以選擇採合併申報或分開申報。


〈二〉夫或妻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可由子女申報扶養,此時夫妻可以一方單獨申報,另一方列報為他戶受扶養親屬,或夫妻雙方列為不同申報戶的受扶養親屬。


〈三〉父母申報扶養仍在校就學但已婚之子女,則該受扶養子女之配偶有所得時,可以單獨申報。


審查二科 顏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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