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9日 星期四

個人出售房屋若有賠售情形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憑核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房市受到經濟不景氣影響,民眾出售房屋若有賠售情形,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買入及賣出房屋契約書(即俗稱私契)及價款收付等證明文件以憑核認,如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將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說明,財產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個人出售房屋如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申報該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或未能提供交易時之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等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將按該房屋出售當年度評定現值的一定百分比,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受扶養親屬列報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民眾如因房屋賠售必須提示財產交易損失之相關證明文件,報經稽徵機關審核後核定,始能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扣除,但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該局指出,97年度個人出售房屋如果沒有申報綜合所得稅或不能提出證明文件時,則依照財政部所規定的97年度各地區的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其標準如下:
一、直轄市部分:
(一)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29%計算。
(二)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9%計算。
二、準用直轄市之縣部分:
(一)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6%計算。
(二)鄉鎮:按房屋評定現值的8%計算。
三、其他縣(市)部分:
(一)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3%計算。
(二)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0%計算。
(三)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的8%計算。
該局舉例,甲君88年以300萬元(不含土地價款,個人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購進臺北市房屋1間,97年以180萬(不含土地款)出售該屋,該房屋97年度評定現值為20萬元,當年度尚無其他財產交易所得。則甲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能檢附房屋買入及賣出契約書(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等文件,且填報財產交易損失120萬,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120萬元,因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惟如甲君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將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5萬8仟元(200,000元×29%=58,000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並妥善保存證明文件,以維自身權益。
北投稽徵所莊股長;(02)28951515分機5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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