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1日 星期二

被繼承人於被投資公司之股東往來債權,應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截至死亡日止,於所投資之公司如有股東往來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日前審查某君遺產稅案件,依據其投資之公司資產負債表所載負債及股東權益科目,發現被繼承人與公司間有資金往來情形,進而查獲納稅義務人漏報被繼承人應收債權金額300餘萬元,除補徵遺產稅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為服務民眾,提供被繼承人之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僅供繼承人等申報遺產稅參考。被繼承人若尚有其他財產,繼承人等仍應依法誠實申報。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有漏報情事,納稅義務人不能以國稅局提供之資料未列明作為漏報免罰之理由。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前,宜先向被繼承人生前投資之公司或往來銀行等,查明被繼承人遺留財產狀況,按實申報遺產稅,以免漏報而補稅受罰。
審查二科 郭科長 06-2223111轉121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4/20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