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5日 星期六

遺產稅修正條文未變更各項扣除額,免稅案件仍應如期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條文於98年1月21日經總統公布,於同年1月23日生效,但繼承事實發生在98年1月22日(含)以前的遺產稅案件,仍應適用修法前之規定
該局說明,98年1月22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遺產稅部分,修正除提高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元及改採10%單一稅率外,其餘有關被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等,並未調整,所以不論繼承事實發生在修法前或修法後,其扣除額並無區別,適用的扣除額金額分述如下:
一、配偶扣除額:445萬元。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的人,可按其未滿20歲的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三、父母扣除額:每人111萬元。
四、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557萬元。
五、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每人45萬元。但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如未滿20歲,可按其未滿20歲的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六、喪葬費扣除額:111萬元。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所遺留財產金額,如未超過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如有不動產投資銀行存款等需辦理產權繼承或提領存款者,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領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後,才可以向相關單位辦理移轉登記
該局提醒民眾注意,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有超過期限申報者,縱使是免繳納遺產稅及罰鍰之案件,但因逾期辦理移轉登記,仍無法避免地政規費的處罰規定,請民眾留意掌握申報期限。
審查二科 楊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4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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