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3日 星期四

個人於年度中死亡或於年度中廢止在我國境內的住居所提前離境,應該如何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民眾洽詢個人於年度中死亡,或於年度中廢止在我國境內的住居所提前離境,應該如何辦理結算申報?該局說明如下:
一、境內居住的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如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被列為扶養親屬或有生存之配偶,應就其生前課稅年度的所得,於規定的結算申報期間依法辦理合併申報,並可全額列報死亡者之免稅額,其與生存的配偶合併申報者,生存的配偶應填載為納稅義務人,死亡之一方僅得填載為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死亡者若無配偶或未受扶養者,則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以死亡人為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例如甲君於97年7月1日死亡,如甲君無生存之配偶,亦未受扶養,其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97年7月1日起3個月內,以死亡人為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如甲君有生存之配偶乙君,可由乙君於98年5月1日起至98年6月1日止﹙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98年5月31日適逢假日,展延至6月1日﹚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二、境內居住的個人於年度中廢止在我國境內的住居所並離境,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所得辦理結算申報。但其配偶為境內居住之個人,且仍繼續居住我國境內者,應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如死亡人或離境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無配偶或子女合併申報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分別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佔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審查二科 顏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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