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0日 星期一

「農地免稅」拼經濟!

  政府為鼓勵農村子弟能夠傳承祖產,將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提升整體經濟生產力,因此,於遺產及贈與稅法中特別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可全數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相對的,為了防止承受人於享受上述租稅優惠後,發生違規使用廢耕移轉等不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情形,致失去原來租稅獎勵之目的;而且,農業用地於開放自由買賣後,其流通性與一般土地無異,更為避免富人於年老、重病臨終前,先將現金、股票等財產轉換成農業用地,等到繼承移轉享受免稅之優惠後,隨即將農業用地出售取得現金,使得農業用地淪為規避遺產稅之工具,所以稅法乃規定「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以資防弊。
 南區國稅局特別補充說明,當適用免稅農地無法繼續作農業使用,係屬不可歸責於承受人之原因,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可免予追繳應納稅賦。民眾如欲進一步瞭解,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以確保自身權益。
稽核科 楊科長 06-2223111轉805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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