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3日 星期四

指數型認購(售)權證履約時,持有人應按履約價值之金額課徵千分之ㄧ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指數型認購(售)權證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其持有人申請履約時,係將該權證以結算指數與履約指數之差數,按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計算履約價值之金額,賣回予發行人,屬於有價證券之交易,應按履約價值之金額課徵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並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賦稅署進一步說明,指數型權證係以「股價指數」為發行標的之有價證券,與股票型權證係以「標的證券」作為發行標的有所不同,指數型權證履約時並無實物可以給付,故均以現金結算方式辦理履約。又指數型權證係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其持有人申請履約時,係將該權證以「履約價值之金額」賣回予發行人。因此,指數型權證履約時,應依「履約價值之金額」為稅基,並課徵千分之ㄧ之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賦稅署最後指出,由於指數型權證係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即將上市之新商品,為使大眾瞭解指數型權證履約價值之金額之計算方式,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時,將提供「指數型權證履約價值之金額計算釋例」,以供參考。
                        財政部賦稅署 9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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