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9日 星期四

即日起,入境旅客於機場管制區內所提兌之新臺幣,不納入新臺幣6萬元限額規定

台北關稅局表示,依據中央銀行本(98)年3月25日台央發字第0980011362號函意旨,入境旅客於通關前,在機場管制區內之銀行兌幣處(或自動櫃員機)所兌換或提領之新臺幣,在向海關申報,並提示於所搭乘之班機抵達以後銀行業者所開具旅客本人結匯水單或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另出示金融卡佐證)後,即可攜帶通關入境,不納入公告規定可攜帶之新臺幣6萬元限額內。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中央銀行91年11月18日台央發字第0910066793號公告規定,旅客攜帶新臺幣入境之限額為6萬元;而另依「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第4條規定,外幣現鈔及有價證券入境之限額為等值1萬美元。惟桃園國際機場基於服務旅客暨促進國內購物,於航廈管制區內均設有銀行提款機及兌幣櫃檯,提供入境旅客提兌新臺幣現鈔使用,遂衍生旅客將所攜外幣轉兌為新臺幣時逾越限額之困擾。本案經該局主動報請中央銀行釋示,該行業於本年3月25日同意入境旅客通關前所提領之現鈔,不納入公告規定之可攜帶限額內,解決旅客之不便與執行單位困擾。
該局表示,此次海關針對新臺幣入境限額規定,主動函請主管機關作成解釋,有效解決入境旅客因通關前提兌造成違反攜帶限額規定及所衍生後續處理之問題,旅客均抱持肯定態度;該局將持續對不合時宜法令規定進行檢討、修正,以提供更簡政便民之措施,也鼓勵民眾多加參與,提供興革建言,達成福國利民的施政目標。
                   財政部關稅總局 9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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