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6日 星期五

2013-07-26:信託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孳息收益,如何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信託業蓬勃發展,證券投資公司推出多項信託產品藉以吸引投資人,而證券投資公司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其中來自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收益分配,應如何課稅?說明如下:

一、個人投資人直接申購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基金專戶購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該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孳息獲配之收益,非屬我國來源所得,境內居住之個人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始納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收益人如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及第3條之4規定,應於信託基金收益實際分配時,併入分配年度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至來自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該營利事業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歷年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等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文字),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出具該營利事業獲配所得額及該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證明,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獲配之收益受託人仍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辦理信託所得申報。

該局籲請信託基金受託人投資人,注意相關法令徵免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7/26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