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1日 星期二

災民租稅-可延期或分期繳納

凡那比颱風帶來超大豪雨,重創南台灣,在災民遭受919惡水為患與財產重大損害之際,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於救災之餘,如有因遭受風災有實際繳納困難,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時,可於納稅期間內,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相關證明資料,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該局表示,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適用對象條件有3類

1.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核准報備災害損失者。

2.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因天災、事變領取政府、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救助金、賑助金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受災戶。

3.其他因天災、事變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款,經各地區國稅局查明屬實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稅捐:

1.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消費稅,得視災害情況酌予延期繳納1至3個月。但天災、事變發生後銷售或出廠應申報繳納之稅款,不適用之。

2.所得稅:視災害情況酌予延期繳納1至3個月;其因天災、事變遭致重大財產損失者,可以分期繳納,最長不得超過3年。

該局補充說明,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須於應納稅款規定繳納期間屆滿前,至國稅局網站(http://www.ntas.gov.tw)「凡那比颱風災損申請專區/凡那比風災延繳稅款」項下,自行下載申請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索取該申請書,檢附因災害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所屬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延繳或分期繳納各項稅款,最長可達3年,稽徵機關將視民眾災害狀況,積極協助辦理其延繳或分期繳納。

南區國稅局呼籲,經國稅局審酌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納稅義務人若未如期繳納,國稅局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並限10日內一次繳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義,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徵收科 邱科長 06-229806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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