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3日 星期四

已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欠稅案,如有符合規定之扶養親屬,仍可申請追認扶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曾有納稅人臨櫃詢問,對於已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中之綜合所得稅欠稅案,納稅人主張尚有符合稅法規定之親屬未申請增列扶養,惟擔心該案已逾核課期間而無法申請增列。

對於上揭問題,國稅局指出,依據財政部台財稅第791196310號85年5月24日台財稅第850204330號函釋規定,已於核課期間內發單,嗣後更正稅額重新發單,應無核課期間適用問題;因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案件,係屬核課期間內發單補徵而未繳納之案件,倘嗣後追認扶養親屬而變更稅額,僅是對原繳納稅額作一部份之撤銷,依上述函釋規定,應不發生核課期間適用的問題;另對更正結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並函請行政執行處就更正後之稅額繼續執行,毋需再重新發單補徵。

該局進一步表示,申請增列年滿60歲直系尊親屬者或未滿20歲子女及同胞兄弟姊妹者,應檢附親屬關係證明,如戶口名簿;倘子女及同胞兄弟姊妹已滿20歲仍在學者,則應檢附在學證明,如註冊單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等。前揭之相關證明文件,應隨同申請書向納稅義務人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楠梓稽徵所 稅務員 黃秀珍(07)3522491分機501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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