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7日 星期五

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如因債權額估價困難,於申報書上已填載者,免依漏報處罰

楊小姐來電詢問,其父死亡時可能遺有對××公司之債權,經查證後仍無法確定債權金額,該筆債權是否應申報於遺產稅?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另依據同法第4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故楊小姐之父遺有對××公司之債權,雖有不能估價之困難,仍應將該筆債權申報於遺產稅,以免受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楊小姐於申報遺產稅時,應將其父所遺債權遺產填載於申報書上,補充陳明該筆債權有不能估價之困難,並請稽徵機關協助查明後補報,如經查明核定有債權額,類此情形應未構成漏報,即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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