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日 星期四

稅務問答/適用投抵機器搬移-檢附文件報備

新莊市陳先生問:公司因擴廠適用投資抵減機器搬移,可否繼續適用投資抵減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公司購置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之投資抵減設備,其安裝地點如有違反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律規定者,業與同條例第1條立法目的有悖,應投資抵減之適用。公司購置自動化生產設備防治汙染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核發投資抵減證明後,如因實際需要變更設備安裝地址時,應檢附1.新安裝地址之工廠登記證影本2.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投資抵減證明書影本3.租賃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國稅局報備

【2010/09/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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