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1日 星期二

大廈管理員代收稅單即生送達效力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居住公寓大廈,稅單由大樓管理員於送達回證上蓋大廈管理委員會戳章,並經管理員以受僱人身分簽名或蓋章代為收受,自收受日起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該局說明,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受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公寓大廈為現代人普遍居住之建物型式,為方便住戶,一般多設有管理委員會統一處理大廈內各種事務,並僱用管理員負責大廈管理及郵件代收等工作,性質上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即前揭法令規定之應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其代為收受稅單之日,即對納稅人產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應與大廈管理員多聯繫,以免管理員交付稅單時已逾繳納期限致生困擾。

松山分局 賴課長 (02)27183606分機60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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