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3日 星期三

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綠色環保潮流,達成空氣污染物與二氧化碳減量目標,鼓勵汽車業者自行開發或引進高效率能源及低污染車輛,業經 總統於100年1月26日公布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於本條文生效日起3年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貨物稅。

該局表示,原按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車輛貨物稅稅率,小客車氣缸排氣量在2,000立方公分以下從價徵收25﹪、2,001立方公分以上從價徵收30﹪及機車從價徵收17﹪,前述屬電動車輛者,則減半徵收。而依新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自100年1月28日起3年內購買汽缸排氣量在2000立方公分以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208.7英制馬力以下或211.8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汽缸排氣量在2001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208.8英制馬力以上或211.9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其應納貨物稅

該局特別呼籲,廠商產製電動汽車及機車需完全以電能為動力,才符合新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若廠商產製油電混合動力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及經濟部共同認定係以電動馬達做為車輛動力驅動系統,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所稱電動車輛,則僅得減半徵收貨物稅,非免徵貨物稅

審查三科 林育如 04-23051111轉7313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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