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0日 星期三

報稅一點靈系列3-海外基金股票成本 從高認定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海外所得的計算是用收入減除成本費用,所以成本的高低會影響稅負輕重。財政部為了減少投資人的負擔,規定在98年12月31日以前買入海外股票基金等的原始成本,可以和98年12月31日收盤價相比,二者取其者,從高認定,從而減輕稅負。

舉例來說,甲在95年1月1日以每單位500元申購A境外基金1,000單位,98年12月31日A境外基金淨值每單位750元,甲在99年6月1日向基金公司申請贖回全部A境外基金,每單位贖回價格850元,手續費1元,則甲的A境外基金受益憑證的海外交易所得為99,000元。〔(贖回價格850元-98.12.31淨值750元-手續費1元)×1000單位=99,000元〕

依規定,僅「上市有價證券(包括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的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或存託憑證)」、「未上市股票」及「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可採原始取得成本,或98年12月31日的淨值(或收盤價),二者從高認定成本。所以連動債成本只能用原始成本認定,不能適用二者取其高的規定。

有投信公司詢問財政部,境外基金轉換的手續費如何減除,財政部表示,手續費如果是申請買回原基金的費用,應於計算原基金之交易損益時列報減除;如屬申購新基金費用,應於計算新基金之交易損益時列報減除,不可重覆減除。

再者,當境外基金因合併而消滅,消滅基金的受益人取得存續基金或新設基金受益憑證的淨值,超過消滅基金的原始取得成本部分,屬消滅基金的配息,如果消滅基金已無法區分配息的來源,要將把配息全部以利息所得課稅。

如果不能提出消滅基金的原始取得成本者,可用取得的存續基金或新設基金受益憑證淨值的20%,計算所得額。

此外,在課稅年度認定方面,財政部規定,投資人如果有轉換境外基金,申請買回原基金後再申購新基金,在轉換時要計算原基金的交易損益,併入原基金買回價格的日所屬年度課稅。

等新基金轉讓或申請買回時,應以原基金的買回價格作為新基金的取得成本,計算交易損益。

工商時報 201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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