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1日 星期四

2014-07-31:停業多年之公司,房屋遭法院拍賣而移轉,拍定價額經分配後,雖不足以清償債務,仍應計算所得額,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常有營利事業因虧損並積欠債務停業多年,遲未向主管機關申辦解散登記,誤以為公司名下財產經法院拍賣後,所得價款仍不足分配以償還債務,應無任何所得,致疏忽未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未分配盈餘申報,經稽徵機關通知補申報亦未辦理,而遭補稅並另徵怠報金

中區國稅局以最近受理的復查案為例,其轄內甲公司因財務困難致積欠大筆債務已停業多年,惟遲未向主管機關申辦解散登記,嗣所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遭法院拍賣,因無法提示房屋原始購入(或建造)成本證明有出售資產損失,經該局依規定計算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且因甲公司未曾召開股東會決議以當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復經該局核定有未分配盈餘,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甲公司不服,復查主張於好幾年前即已停業無任何營業收入,且因積欠銀行借款無力償還,致所有資產遭拍賣,怎會有多餘盈餘可供分配云云,申經復查結果,仍維持原處分。

該局指出,因虧損而停業多年之營利事業,倘有財產經法院拍賣,仍應將拍定或承受價額列入拍賣年度之收入,依法計算課稅所得額,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未分配盈餘申報。該局特別籲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的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一科 林郁慧 04-23051111轉812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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