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5日 星期五

未分配盈餘漏未申報該年度之核定短漏報所得者,除補稅外,仍須處罰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有虛報營業費用,除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補稅處罰外,如為公司組織將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核定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獲某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因虛報營業費用致短漏報所得額,除依規定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另因97年度之未分配盈餘(98年度申報)申報案件亦同時短漏該筆所得額,經核定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惟公司表示該筆虛報營業費用漏報所得案件97年度已補稅處罰在案,為何98年度還要再一次補稅及處罰?經該局加以說明才暸解,由於虛報營業費用導致該公司98年度申報之97年度未分配盈餘發生短漏報情事,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仍應依法補稅及處罰。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務請依稅法規定申報,不得列報不實成本及費用,以免因漏報所得而遭到補稅及處罰。

稽核科 姜科長 06-229805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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