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9日 星期三

提醒黃金珠寶業者,請自行檢視有無未依規定開立應免稅銷售額抑或未取得合法進項憑證等情事,以免查獲受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鹽埕稽徵所表示:邇來發現轄內經營黃金珠寶零售之營業人有未依規定開立應、免稅銷售額(銷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純金金飾飾金免徵營業稅,但加工費及銷售珠寶應稅)、未取得合法進項憑證抑或短漏報銷售額等情形,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逃漏並加強營業稅稽徵,該所將自100年4月1日起展開一年一度營業稅人工自行選案查核作業,將以轄內黃金珠寶零售業及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異常之營業人列為選查對象。

另為鼓勵營業人自行誠實納稅及落實愛心辦稅理念,該所特訂即日起至100年3月31日止為輔導期間,並呼籲營業人自行檢視,倘涉有上述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未取得合法進項憑證及短、漏報銷售額之違章情事者,只要在該所尚未進行調查(100年3月31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加計利息而免予處罰。惟若逾期經查獲違漏情事者將依規定論處,除追繳稅款外,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鹽埕稽徵所 稅務員 朱玲瑤(07)5337257分機658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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