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4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存貨得採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估價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得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失得列銷貨成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縮短財務會計與稅務法令之差異,所得稅法第44條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營利事業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得以淨變現價為準,跌價損失得列銷貨成本;成本不明或淨變現價值無法合理預期時,由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前揭所稱淨變現價值,係指營利事業預期正常營業出售存貨所能取得之淨額。另成本,得按存貨之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方法計算。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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