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8日 星期一

因「戶籍遷出」不符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經查獲要補稅及處罰

(彰化訊) 納稅義務人所有土地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有因就業子女就學其他原因,將戶籍遷出,致使該地址內沒有土地所有權人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的戶籍登記,因不符合土地稅法所規定應設立戶籍的要件,縱使仍作自用住宅用途使用,也不能再適用優惠稅率,而需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舉例:黃太太在彰化市有1筆原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因為小孩要就讀明星學校,在97年2月將全家戶籍遷出至台中市,今 (99)年1月收到地方稅務局改課一般用地公文及補徵98年地價稅差額稅單,王太太急得找上地方稅務局,了解規定後,馬上將本人戶籍遷回原彰化市住宅並填寫申請書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後該筆土地才重新自99年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而王太太卻已因此多繳了好多稅金。

該局提醒民眾,自用住宅用地戶籍遷移時,應注意不要將全部戶籍遷出,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一人在原戶籍內,這樣該筆土地的地價稅才可以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如果將上列三者親屬關係的戶籍都遷出,就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件,民眾應於30日內向該(分)局申報,以免事後經查獲遭補稅及處罰。納稅人如仍有疑問,可以直接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陳嬿純 04-7239131轉228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201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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