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1日 星期四

修正後營業稅法第16條及第20條有關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帳務處理規定

營業人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及第20條施行日帳列之已代付菸品健康福利捐餘額,於施行當日得轉列為進貨成本

財政部100.03.31台財稅字第100000688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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