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7日 星期四

兩岸合設仲裁機構-化解投資糾紛

【經濟日報╱李念祖口述‧記者楊毅、林安妮採訪整理】兩岸經濟協議(ECFA)後續協商本周登場,外界最關注焦點,莫過於兩岸投資保障協議能否如期在年內舉行的第七次江陳會洽簽。據報載,雙方協商兩岸投保協議最大難題,就是卡在「國際仲裁」條款設計,避免挑動兩岸政治敏感神經。

兩岸投保協議之所以重要,就在於它能提供在兩岸投資企業一定保障。以大陸台商來說,目前台商在大陸常碰到的投資糾紛,大致可歸納為兩種型態,第一類為「P2P」(Priv ate to Private),即台商當地企業合資或出現交易爭端,這些都是屬於私企業間的問題。

第二類則為「P2G」(Private to Government),通常是私企業在糾紛過程中,碰上大陸政府公權力介入,像是扣留台商查封廠房,或是台商土地不當徵收強制拆遷等。

近年來,台商赴大陸投資發生爭議時有所聞,每年最起碼都有成千上百案件,雖然從數量上來看,是以P2P案件較多,但當出現P2G時,往往台商權益的受害程度較嚴重,牽涉投資金額也更為驚人。而不少台商遇到當地政府公權力干涉時,也往往難以招架,甚至投訴無門,由此也凸顯投保協議的重要性。

通常,P2P爭議是屬於私企業間的事情,政府只能幫忙居間協調,但若是P2G的問題,則可以透過兩岸投保協議,找出制度化對等互利的解決方法。兩岸經貿往來日益頻繁,台商在大陸的投資規模、數量,都遠超過陸資,兩岸速簽投保協議,分別針對上述兩類糾紛建立一套完善的處理機制,進而維護台商投資權益,實在有其必要和急迫性。

筆者認為,以仲裁方式解決P2G投資糾紛,應為最佳選擇。仲裁的成本較法院訴訟低、處理時間快,仲裁結果具法律效力,尤其仲裁非由行使國家公權力的司法機關負責,而是透過民間機構進行,更可降低政治敏感度,避免主權爭議,投保協議納入仲裁機制,不但對台商具實益性,對陸企而言也能有平等保護。

至於兩岸仲裁機制的模式,則可分為以下四種可能性。第一是尋求第三地仲裁機構解決,像是國際商務協會(ICC)轄下便設有商務仲裁機制,但此種方式還是可能涉及政治敏感議題。

第二種則是直接由目前兩岸現成的仲裁機構處理,不過由於大陸的仲裁機構皆屬於準政府單位,其背後人事安排、行政作業,乃至於財務等,幾乎都與大陸政府有關,台商難免會有所疑慮。

第三種可能性為由雙方共同合設一個專門解決P2G的仲裁機構,類似兩岸經合會的機構,不過,以現行兩岸法制和政治氣氛來看,兩岸要合設仲裁機構可能會遇有阻力,需要較長的時間討論。

第四種仲裁方式則稱臨時仲裁專案仲裁(ADHOC),也就是針對某單一投資爭議個案,當事人直接找一個雙方都同意的仲裁人處理,但因大陸對於ADHOC是否具法律效力,至今仍是一大問號,仲裁人資格應該如何等,也都有待克服。

四種解決方式都各有難度需要突破,但是在兩岸洽簽ECFA後,政府近期也擴大陸資來台,雙方企業透過政府兩岸協商機制解決投資爭端的機會已大幅提高,雙方願意洽談投保協議,相當值得鼓勵。

台商與外資不同,亟須雙方儘速洽簽投保協議,以保障其在大陸的投資權益,若雙方對於第三地仲裁沒有共識,不妨可考慮以合設仲裁機構ADHOC替代,不失為可行的解決方式,政府應儘量設法促成。

(作者李念祖是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理事長)
【2011/03/1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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