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4日 星期一

大陸人民來台繼承-須備法院證明文件

【經濟日報╱台北訊】嘉義市賴先生問: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時,申報遺產稅應檢附那些文件?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繼承人有大陸地區人民時,應準備下列文件:


(1)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期限,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而經法院准許繼承的證明文件


(2)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親屬關係公證書委託書,還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供國稅局核認。該分局表示,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以書面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期限,自繼承開始三年內為之,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

【2011/03/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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