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5日 星期四

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於99年9月30日前,補申請放棄免稅,得溯及適用

近來發現營業人有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在未經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逕自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及申報應稅銷售額,而衍生課稅爭議情形。

據南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營業稅法所指免稅係指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免徵營業稅,但其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退還。為兼顧免稅營業人最佳利益及預防取巧行為,是規定營業人須經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並自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財政部基於愛心辦稅及為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日前特別放寬申請放棄免稅之規定,即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雖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惟其銷售免稅貨物及勞務之始,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以應稅銷售額申報營業稅,且未有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賦稅者,應於99930日前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送經國稅稽徵機關核定者,得核准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

南區國稅局呼籲各公司行號,如有上述情形者,請儘速於時限內提出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審查四科 李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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