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8日 星期三

給付員工之加班費,應如何辦理薪資所得扣繳?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最近接到一些公司的會計人員詢問公司每月支付員工加班費,應如何辦理扣繳?及多少金額以內可免予扣繳

該局表示,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標準者,得
免納所得稅;但加班費超過規定標準者,應就超過部分列入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如果公司不管員工有無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少,一律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則屬於津貼性質,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的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加班費免納所得稅標準如下:
1.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之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2. 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或者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金額如符合前面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內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在正常工作天已加班55小時,46小時部分依規定可以免稅,超過9小時之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扣繳,另如果在國定假日又加班8小時,只要甲君所領之加班費符合勞基法規定的標準,這8小時加班費仍然屬於免稅範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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