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2日 星期一

以本人的國民身分證查調所得,涵蓋之所得人範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往年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以本人的國民身分證查調所得,其子女所得,是否會併同提供?該局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提供包括本人配偶未滿20歲子女之所得,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配偶或子女之資料無法併同提供

(一)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或未滿20歲子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納稅義務人收養之子女於課稅年度12月底前辦妥收養登記。

(三)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課稅年度中年滿20歲未滿20歲惟已結婚(含課稅年度中結婚)

二、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僅提供本人之所得資料。

三、有下列情形者,應限制提供相關所得:

(一)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申請將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資料分開提供者,各依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申請分別提供。

(二)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於課稅年度結婚離婚者,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資料分開提供。

(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持禁止相對人查閱所得來源相關資訊之保護令向稽徵機關申請執行者,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資料分開提供。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如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補稅又受罰。

企劃科 股長 莊珮蓉(07)7256600分機773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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