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6日 星期二

保單的權利價值應否課徵遺產稅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局受理被繼承人林君遺產稅申報案時,納稅義務人詢問:被繼承人生前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如被繼承人僅係要保人受益人,而非被保險人時,該保險之保單價值是否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列入遺產總額申報?該局答覆如下: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之全部動產不動產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依保險法第3條規定,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要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如被保險人非為要保人之情形,當該保險契約尚未期滿,要保人死亡時,累積之利得應歸要保人所有,即屬要保人死亡時所遺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本案經查核保險契約發現,被繼承人林君係要保人被保險人為林君之子女,與保險法第112條所稱「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所稱「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情形均屬有別,本案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仍生存,並無死亡給付情事,綜上,該保險之保單價值被繼承人林君死亡時遺留之財產,應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審查二科 股長 施佩君 07-7256600分機726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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