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6日 星期二

獨資商號於變更負責人後,仍應以違章行為時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獨資商號如有違反稅法情事,雖變更負責人,仍以違章行為時負責人處罰對象

該局說明,獨資組織營利事業於辦妥負責人或商號變更後,經查獲變更前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係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處罰對象,因為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又獨資商號如有違反稅法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亦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對象。

該局指出,獨資商號及納稅義務人應確實遵守稅法相關規定,切勿心存僥倖,縱使獨資商號事後已變更負責人,只要違章行為發生在變更之前,稽徵機關將以原發生違章行為時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南港稽徵所 張股長 (02)27833151分機2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4/6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