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9日 星期一

預售房屋廣告費應列遞延費用

隨著經濟景氣回升,國內房市亦跟著熱絡,建商順勢推出高價位住宅,部分採用預售方式,也就是先售後建,因此在推出新建案時,就會密集打廣告,希望藉由廣告效果提高房屋預售成數,可是預售屋的廣告費不能直接列報為公司當年度的廣告支出

南區國稅局邱政茂局長說明,建商所使用的廣告方式五花八門,有製作大型廣告看板刊登報章雜誌印製精美目錄海報播放電視廣告裝置彩牌電動廣告等,無論採用何種廣告方式,這些廣告費都是屬於推銷性質,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在預售年度應列為遞延費用,必須等到房屋出售,認列銷貨收入年度,才能申報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查核轄內甲建設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公司於96年推出標榜具有多功能及頂級建材豪宅,並且採預售方式,預計97年完工交屋,甲公司96年度就為該建案投入大筆廣告費,除在各大媒體刊登並印製精美目錄海報宣傳外,並在建案附近租用大樓牆面製作大型廣告看板,支付廣告費用600餘萬元,並在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數列為當年度廣告費,國稅局查核時認為這些廣告費是屬於預售該建案房屋之推銷費用,因此全數轉列為遞延費用,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50餘萬元。

邱局長呼籲,營利事業於發生各項費用支出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取具證明文件及合法憑證,並依其性質列報於相關費用科目中,以免遭調整補稅。

審查一科 許股長 06-229803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4/16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