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3日 星期五

獨資商號欠繳稅捐及罰鍰,以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移送強制執行對象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A商號為獨資組織,其現任負責人甲君,係於98年度經確認商號並無負債欠稅後,自前任負責人乙君手中買下財產設備經營權,雙方並簽訂轉讓契約,約定甲君概括承受一切權利義務,包括乙君經營期間未繳清之稅捐罰鍰甲君本以為承接經營已無問題,未料一段期間後,國稅局查獲核定乙君即A商號96年度營業稅補繳稅款罰鍰乙君遲未繳納而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甲君十分擔憂其無力依約承擔乙君稅負,將被移送強制執行,經國稅局說明其並非強制執行處分之義務人,始安心繼續經營。

該局進一步說明,獨資商號並無法律上之獨立人格,對外雖以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負責人才是權利義務主體,同一獨資商號之歷任負責人皆是個別的主體變更後新負責人並不承受變更前負責人之欠繳稅捐,故財政部86年5月7日台財稅第 861894479號函明示,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甲君雖與乙君簽訂契約承諾概括承受一切權利義務,惟稅捐係公法上應負擔之義務,而甲、乙雙方合意所訂之轉讓契約私法關係,效力僅發生於當事人間,並不影響甲、乙二人公法上稅捐義務,故甲君既非96年度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及強制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之義務人,自不因該轉讓契約而遭強制執行。

徵收科 邱科長 (06)229806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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