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7日 星期三

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而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時,扣除額仍是以各第一順位繼承人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應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故依財政部95年12月27日公告「96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現行直系血親卑親屬遺產扣除額已調整為每人45萬元,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如遺有5名子女均拋棄繼承,雖由其成年孫子女8名繼承,惟其可扣除數額應以其5名子女繼承之原得扣除數額為限,亦即可扣除數額仍為225萬元;承上例情形,若僅由其成年孫子女3名繼承時,則其可扣除數額為實際得扣除數額,亦即可扣除數額為135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被繼承人之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扣除額的金額是以子女拋棄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限,所以孫子女繼承時,扣除額並不因孫子女之人數增加而增加,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並釐清觀念,以免申報錯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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