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6日 星期二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借新還舊時,列報利息支出說明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為減少房貸利息支出,房屋借款常採「借新還舊」理財方式因應,於申報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納稅義務人房屋借款以「借新還舊」方式辦理(如貸款銀行及借款金額變動),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僅能就原始購屋借款尚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列報減除,而非列報減除新借款的全部利息支出,並檢附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借款餘額證明借款清償證明借款繳息證明建物登記謄本等資料影本,需證明新借款與原購屋借款有關,供稽徵機關查核。

舉例說明,甲君86年購買自用住宅向銀行借款500萬元,至96年底借款餘額200萬元,為減少利息支出,甲君以借新還舊方式改向另一家銀行借款,借款金額為300萬元(增貸100萬元),若97年度借款利息為15萬元,則列報97年度購屋借款利息,僅能以96年底借款餘額200萬元占新借款金額比例計算,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10萬元(15萬元×200萬元/300萬元),而非以新借款300萬元之利息支出15萬元來列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前揭規定列報購屋借款利息,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為正確之申報。

文山稽徵所 賴股長 (02)22343833分機50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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