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9日 星期五

股東查帳-至少持股3%

行政院院會昨(8)日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司年報提前一個月,至3月底前公告,另增訂少數股東申請檢查的權利,持股達3%、並持有一年以上,可針對特定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對公司查帳。

立委羅淑蕾表示,保護小股東的條款原本設定的查帳門檻更寬,只要持有1%股權、沒有持有一年的限制就可以申請查帳,查帳範圍還包括業務項目。「這還得了,敵對公司只要從市場收購達1%股權,就可以查對手的訂單交易,連價格都可以知道」,行政院通過的版本,已較羅淑蕾的版本嚴。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陳柏華說,經建會為了提高評比排名,要求提高保護小股東的程度,本來是要求將條文訂在公司法中,經濟部反對,轉而訂在證交法

行政院通過的版本設了幾道關卡,包括:


一、必須持有達占總股數3%的股數;


二、必須繼續持有一年以上


三、申請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說明確有損害股東權益;


四、須經主管機關同意,並非報備制


五、由主管機關指定專業人員檢查,而非由小股東指派會計師。

證交法這次也要求公司提前公告年度財報,由原來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修正為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等於提前一個月公告。另外,期中財報均應經董事會通過,及抄送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構供公眾閱覽。

為避免縮短年度財報公告期限對公司現行運作造成重大衝擊,修法草案訂有緩衝期。如果修法草案於今年修正公布,民國100年才實施,即100年財報須於101年3月底前公告。

2010/04/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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