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7日 星期三

給付外籍幫傭居家護理之薪資不得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

(桃園訊)有民眾來電詢問,家中有中風之老年人,為照顧其生活起居而僱用菲律賓籍外勞居家護理,因而給付菲傭之薪資,能否列為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項目?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醫藥及生育費的扣除,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有居家護理的情形,仍應以有醫療行為,並取得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機構出具的收費收據醫師診斷證明書,始可申報列舉扣除,所以該民眾僱請菲傭,所給付之薪資,不屬於前述規定的醫藥費不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

相關規定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4/7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