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2日 星期一

稽徵機關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今年增列可查調扣除額資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每年都會集思廣益用心去改善,今年在查調資料便民措施方面,又向前跨出一大步,除原可查調之所得外,再增列可查調扣除額資料。

國稅局說,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扣除額資料範圍如下:

(一)所得資料範圍

1.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規定於同年1 月底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僅提供業別屬一般經紀人(格式代號9A-76)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2.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未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算之營利所得

(二)扣除額資料範圍保險人金融機構大專以上院校於每年3月底前提供予稽徵機關之上一年度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教育學費部分資料。

(三)涵蓋之所得人範圍

1.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包括其本人配偶未滿20歲子女之所得扣除額資料。但因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申請分開提供、或於課稅年度結婚或離婚、或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持禁止相對人查閱所得來源相關資訊之保護令向稽徵機關申請執行者,則採分開提供。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配偶或子女之資料亦無法併同提供

(1)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或未滿20歲子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2)納稅義務人被收養之子女於課稅年度12月底前辦妥收養登記。

(3)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課稅年度中年滿20歲雖未滿20歲惟已結婚(含課稅年度中結婚)

2.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提供其本人之所得資料。

國稅局強調,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所得扣除額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如有其他來源之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俾免因短漏報而被補稅或受罰;查得之扣除額資料,仍須符合稅法規定始得列報扣除,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其他證明文件,仍應依規定檢附。

小港稽徵所 督導 王慶峰(07)8123746分機600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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