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7日 星期三

合法登記立案但未符合公益社團或財團法人資格之寺廟,如有欠稅,仍需對該寺負責人為限制出境處分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指出,該局轄內A寺廟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自84年至88年間經營販賣靈骨塔塔位金斗骨灰罈等業務,銷售額合計3億5千餘萬元,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查獲,通報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A寺廟不服,申經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上訴均遭駁回,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由於該寺欠稅金額龐大,該局乃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函報財政部對該寺負責人限制出境處分。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財政部88年9月27日台財稅第881125900號函規定,依法成立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如有欠繳稅捐,不適用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毋須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本案A寺廟雖為合法登記立案寺廟,但未符合「公益社(財)團法人」資格,故不得適用前揭財政部函釋規定,依法仍應對該寺負責人限制出境處分,該局特別籲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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