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3日 星期五

親屬間移轉財產,務必保存支付價款證明文件,以免被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除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外,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局表示日前查獲轄內甲君於94年間將其所有A公司股票1,125,000股售予兄嫂(二親等親屬間買賣),經函請甲君申報贈與稅或檢具足資證明非屬贈與之文件,甲君雖提出異議,惟所提示之資料未能證明非屬贈與,乃按移轉日A公司每股資產淨值,核定贈與總額11,099,925元,應納稅額 1,741,979元。甲君不服,經踐行行政救濟程序,仍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財產之移動,如屬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未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者,即以贈與論,性質上係法定客觀舉證責任分配之規定,亦即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除非就其買賣有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始得排除課徵贈與稅甲君無法證明買受人確有支付價款之事實,乃判決甲君敗訴。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移轉若確屬買賣,
記得保存買賣及支付價款之相關憑證,以免被課徵贈與稅

法務一科 黃稽核 06-229806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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