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30日 星期五

營業人於國內提供國內學生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無零稅率之適用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國內提供國內學生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非屬外銷有關之勞務,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營業稅稅率。而營業人於國內代辦留學、遊學服務,如經申請留學遊學之學生至國外學校完成註冊及繳學費等手續,國外學校即支付予本國營業人佣金,該勞務之提供地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不符合上開零稅率適用之規定,財政部並於99年4月19日以台財稅字第09900098590號函釋,該佣金收入零稅率之適用。

該局表示,此類案件,營業人常誤以為該勞務購買人為國外學校,屬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而誤用零稅率。因此特別提醒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因一時疏忽而發生前項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並在經人檢舉或國稅局發函調查前,向該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報補繳,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若經查獲,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並處罰,營業人不可不留意。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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