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將針對地震等天災,常態性實施延繳或分期繳稅的權宜措施。包括所得稅、貨物稅、營業稅及菸酒稅等四項國稅,將永久性提供分、延期繳稅機制,包括去(98)年莫拉克風災受災戶,只要提出證明,今年5月所得稅申報也可申請分、延期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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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曾在去年因應全球金融海嘯危機,首次宣布實施所得稅延期繳稅措施,總計有1萬多件,申請延繳總額212億元所得稅。
財政部將在今(7)日發布辦法,未來因天災事變財物受損者,可要求稅捐機關准予延期或分期繳納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四項稅捐。其中,分期繳稅最長可達三年,延期繳稅最長則有三個月。財政部強調,只有所得稅享有同時分期及延期繳稅的優惠。
依據財政部所發布的「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款作業原則」,納稅人申請分、延期繳稅的原則包括:
一、適用範圍: 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案件(包括自繳稅款、補徵稅款及罰鍰,不含決清算案件)。
二、適用對象: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核准報備災害損失者。綜合所得稅納稅人或合併申報配偶因天災、事變領取政府、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救助金、賑助金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的受災戶。其他因天災、事變發生財務困難,不能在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
三、延期或分期期限及標準:
1.延期繳稅者包括: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及所得稅,由國稅局視災害情況酌予延期繳納一至三個月。但天災、事變發生後銷售或出廠應申報繳納稅款不適用。
2.分期繳稅者包括:所得稅,得依下列期數分期繳納,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即:
(1)稅款未滿20萬元,得分二至六期。
(2)稅款在2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得分二至12期。
(3)稅款在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得分二至24期。
(4)稅款在500萬元以上,得分二至36期。
財政部指出,納稅人申請所得稅分期繳納時,重大財產損失係指經各地區國稅局核准報備的災害損失金額超過國稅局審核標準,個人為15萬元,營利事業為350萬元;未申報災害損失者,則就個案事證認定。
【2010/04/0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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